# 政策法规依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 资质示例

《金融许可证》: